释义 |
法律主观: 新买的房子住不住与物业费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物业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而房子是由开发商向业主交付,两者收费的主体和原因不同。 开发商向业主交付钥匙后,业主即开始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如小区内清洁卫生的维护、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的维护与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等等,因此不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都应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 等内容进行约定。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