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责任认定怎么办 |
释义 | 交通事故对方不去定责处理方法如下: 1、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需要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的,如果需要签字,应该是送达签收。对方不签字和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没有关系。对方如果不同意责任认定的结果,只能采取向上级申诉的方式。换句话说,如果对方指正不是司机开的,是你爸爸开的,要推翻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必须要向做出事故责任裁决的交警部门的上级进行申诉才能改变,不签字没有任何意义。 2、对方当事人认为实际驾车人与责任认定书上的驾车人不符的,当然口说无凭,要出示证据的,除非他们有录像资料,或者有2名以上,与其无相关利益者的证明,一般无法推翻既定的裁决的。应关注的地方是,不要让对方搞假人证得逞。 3、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以后,特别是被判无责或轻责的一方的车辆,交警是没有理由再扣留的,应该立即返还。法律规定交警扣车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检查鉴定车辆是否存在影响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的故障。既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出了,至少说明安全鉴定已经完成,不能有其他的任何理由扣车不放,这点要和交警交涉。 一、出车祸一方不去定责怎么办 1、未涉及人员伤亡: 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能协商的,最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一年)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2、发生人员伤亡的: 肇事方不愿意赔偿的,作为受害方可以如下处理: 对肇事车辆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一般为1万元; 治疗结束后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遇到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办 (1)“私了”中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二、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虽然说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后果均不严重,但是这两种逃逸行为在“私了”事故中也时有发生。通常表现为: 1)当双方在对事故事实的确认、或对如何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未进行友善的协商,发生了口角时,于是,一方当事人“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 2)双方在核实有关情况时,乙方发现甲方车辆无车牌,或酒后驾车,或非司机驾车,提出不能“私了”需要报警时,甲方心虚害怕,为逃避法律的严厉处罚,寻机逃逸。 3)事故发生后,乙方称受伤,如果经医生检查无大碍可“私了”,甲方在送乙方去医院的途中,或乙方正在接受治疗时,甲方不愿承担乙方的各种经济损失而中途“溜号”。 (2)遇对方逃逸怎么办 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车辆的型号。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红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包括:颜色(如: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 4)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车身上的图案、文字;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名称等。 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如:身高、体态(胖瘦)、年岁(青年、中年、老年或约多少岁)、长相(身体外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纹身、黑痣等)、衣着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1、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2、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两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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