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张家口、承德两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律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张家口、承德两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