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历上有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吗 |
释义 | 国内上市公司目前还没有破产的。 从《公司法》的角度上来说,中国应该有不少上市公司都破了无数次产了。但是这样的事情还没有发生,原因有: (一)上市公司具有地域政绩和荣誉的特征,地方政府和国家会尽全力挽救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比如重组、注资、豁免银行贷款、政策优惠等等。 (二)就中国目前状况而言,上市公司的壳子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就多了一条活路:卖壳,通过股权的绝优置换缓解一下破产速度。 (三)社会影响的因素:虽然多数股民和社会大众都已经知道某些上市公司很烂,而且也认为某些上市公司该破产清算了。但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对股民的信心是一种打击,而且也使整个社会对股市的看法更加消极,负面影响过大。 (四)监管层的政策倾向不够明朗。本来中国股市就是一种“政策市”,政策不明朗、不坚决会有“救亡行动”自发或自觉地组织起来。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 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由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可以看出,每种融资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也都存在着不同的缺点。一般来讲,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都有政策等各方面的许多限制,因此不是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融资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股权融资的增发和配股方式以及发行一种新型债券-可转换债券三种方式。 二、挂牌公司跟上市公司的区别 1、目的不一样。 企业上市是以融资为目的的、因为上市的同时必须发行新股、也就是上市时会有很多人购买了新股(打新股)、这些钱将自动进入上市公司账户、由此上市公司就可以达到融资目的。 企业挂牌是以规范化运行为目的的、因为挂牌同时绝对不允许发行股票融资、企业挂牌后除了受到很严格的监管以外、是没有更多收益的(很多企业试图通过挂牌现实自身运行规范、进而开展融资、但大部分达不到目的)、所以绝大部分挂牌企业会衰退或死亡(监管严了却没钱)。 2、监管、执行、运行机构不同。 国内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执行机构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运行机构是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所等。 国内挂牌公司的监管机构是各地政府、执行机构是各地股权交易所、运行机构是股权交易所自行指定的机构。 3、核心法律、法规不同。 中国上市公司最主要遵循的法律是《证券法》、由国务院联席会议直接执法(公检法都在)。 挂牌公司最主要遵循的法律是《公司法》、由当地公检法执法。尽管公司上市和挂牌表现形式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但本质完全不同、除了以上三点外两者实际上还有很多区别、请大家必须认真辩识。 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是上市、新三板和各地股权交易所都是挂牌,海外也是一样。例如:美国纽约、纳斯达克主板就是上市、OTC和粉单市场就是挂牌。 一般情况下、上市是指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在中国、只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股票买卖的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上市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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