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通常劳动者只能签订一份 劳动合同 ,也可以在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 合同履行 的情况下以“全日制 用工合同 + 非全日制用工 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方式签订两份甚至多份劳动合同,对于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情形,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基于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用工内容等客观情形,此种用工方式存在的可能性极小。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 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