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法庭上扰乱秩序的行为:哄闹,冲击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吵闹、喊叫、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吵闹、干扰庭审活动的行为。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者。侮辱是指公然诽谤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司法人员是指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法官、公诉人、法警、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破坏法院设施,抢夺,破坏诉讼文书、证据。主要包括故意砸坏、损坏门窗、桌椅、麦克风、音响等设备、发泄不满、抢夺、损坏诉讼文件、证据等行为。其他危害法院安全或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