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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如何写
释义
    这份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是由刘××的妻子李××提出的。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逮捕,现关押在西安市看守所。李××申请取保候审,认为刘××是初犯、偶犯且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她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保证刘××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申请人希望贵院能够考虑她的申请。
    法律分析
    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汉族,住址:西安市xx区xx东路xx号,联系电话:139********。系犯罪嫌疑人刘××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男,汉族,西安市xx区xx东路*2号人。西安市第×中学校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七年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提出由李××担任保证人。保证人李××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69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69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
    2012年x月x日
    结语
    李××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刘××取保候审,认为刘××是初犯、偶犯且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刘××遵守法律规定。保证刘××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恳请贵院批准为盼。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三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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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1: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