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的定义和实际操作 |
释义 | 逮捕和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程序和条件上有所不同。拘留是紧急措施,由公安机关批准,为破案争取时间;逮捕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决定,目的是防止逃避、妨碍侦查和社会危险。拘留是将罪该逮捕的人暂时剥夺自由,实质条件相当。 法律分析 逮捕和拘留都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程序有所不同: 1、从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2、关于拘留的条件: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 3、从实质要件上看,拘留与逮捕的条件是相当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将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 拓展延伸 法律定义的适用性与实际操作的挑战 法律定义的适用性与实际操作的挑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法律定义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各种挑战。首先,法律定义可能无法完全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技术环境。新兴的行业和技术可能无法被现有的法律框架所覆盖,导致法律的适用性受到限制。其次,法律定义的模糊性和多义性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可能导致法律的执行存在差异,给执法者和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此外,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情况和复杂性也可能使法律定义的应用变得困难。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审视法律定义的适用性,并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逮捕和拘留作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虽然程序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质要件上相当。拘留是将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当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法律定义的适用性与实际操作的挑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法律定义需要与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技术环境相适应,并解决模糊性和多义性带来的困难。我们需要审视法律定义的适用性,并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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