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健身有风险!私教还是伤害?过失伤人? |
释义 | 健身可谓是真正的全民项目,无论是专门去健身房的青年,还是广场公园的大爷大妈,都将健身融入到自己的生活中。相比公园广场里的固定项目,健身房里有氧与无氧结合的训练更有利于对于体型的塑造,也正因此健身房的顾客渐渐增多,健身私教课也越来越受到广大健身青年的喜爱,同时因此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近日河北邯郸,杨女士在网络上发文称,自己在去年8月底在健身房上私教课时,教员在拉伸时不顾杨女士的多次提醒和阻止,最终造成了杨女士左股骨干压骨折。本来应该是循序渐进的健身,却造成了股骨的骨折。股骨可是人身体最粗壮、罪坚强的骨结构,被压骨折的杨女士所遭受的压迫痛感是可想而知了。由于杨女士同健身房就赔偿的事宜没有协商一致,所以杨女士准备起诉至法院。私教员在杨女士的多次拍打提醒后,仍然遵循己见才造成了悲剧的发生。介于股骨干压骨折的重伤情形,再加上私教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行。对于过失的认定,在法律上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私教员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私教员在杨女士拍打提醒后明显应该遇见危险的发生,但是出于自己的健身经验轻信可以避免,所以才酿成了悲剧。对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与前者的区别主要是在能否遇见到危险的发生,该遇见而没遇见的便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遇见了却又轻信可以避免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过失犯罪没有像故意犯罪那样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不会小于任何其他类的犯罪。对于具体案件中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争论在法学界是一直没有停止过的,案件的解析的确不能只听信施害者的一言之词,是否有犯罪的故意还要经过检查机关的调查。对于犯罪者的严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正义的追寻也是同样重要的。司法机关必须是正义结果的维护方,无论舆论的压力有多大,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天平绝对不能有任何的倾斜。过失与故意的争论无论从那个角度来深究,最终总会落到主客观一致原则上。就拿之前的“天价葡萄案”来讲,农民工因为嘴馋偷了几串葡萄,在他们眼里顶多几百块的葡萄却是投资40万,培育十年的科研新品种,所带来的的危害远不止如此。法院的判决不仅要符合国法,而且要符合人情,农民工再被关押5个月后,法院对于被盗葡萄的价格重新进行了评估,最终农民工被保释出狱并且收到了绝不起诉的通知书。农民工不构成盗窃罪的原因就是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难以契合,由此可见主客观一致的重要性。律师建议,倘若发生了需要诉至法院的情况,一定要冷静的回忆经过,也许就是一句不起眼的话,就可以推翻施害者言论的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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