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合法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当保证人偿还债务人的欠款之后,有权向借款人的继承人追偿,但要在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追偿。也可以向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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