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罪名一:盗窃罪 不还我钱,我就拿你的东西抵账! 2013年上半年,辽宁籍李某只身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应聘于市内一家影楼,从事婚纱摄影。后因老板拖欠他7000余元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在多次向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便决定自行“维权”。 2013年7月9日10时许,李某趁摄影助理保管纰漏,偷偷将影楼内的一摄影镜头盗走。老板报案后,李某很快被警方抓获归案。经鉴定,该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1107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只想拿回自己的工资。法院判决:2013年10月3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罪名二:非法拘禁罪 不还钱就把你关起来,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放了你! 2015年9月17日,李扬明借来一辆轿车,邀约成明曦、李黎明从湖北省通山县到洪江区找杨某索债,因遭杨某推脱遂起挟持之意。 于是以去怀化市城区吃午餐为由将杨某骗上车,当车过沪昆高速安江收费站开往湖北时,杨某欲借上厕所之机逃跑,遭到李黎明等3人殴打,继而他们将杨某带到湖北省通山县宾馆拘禁,三人轮流看守。 同年9月23日,成海军在得知李黎明等3人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杨某的情况下,仍答应帮忙看守至9月25日,后杨某获得解救。 其间,李黎明等4人逼迫杨某打电话向其家人借钱,杨某家人向李扬明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5万元。今年8月9日,四人全部落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罪名三:抢劫罪 不还钱,我就硬抢! 刘某于2009年5月借给雷某两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刘某多次向雷某催要,雷某均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偿还。 2010年3月8日上午,刘某见雷某走进一储蓄所,便跟随入内,在雷某办完手续后,向其催要欠款。 雷某称他替姐姐取了1万元钱有急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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