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
释义 |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人的合法代表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及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税务处理等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和证据。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税务处理等行为是否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进行的。 3.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规定。例如,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税务处理等行为进行处理时是否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4.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税务处理等行为是否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错误。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税务处理等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有限的,只能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而不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复议。如果纳税人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问题,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八条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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