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的工作人员和其亲属共同参与收受贿赂行为,会构成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在犯罪主体与罪名的认定上都不存在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在于共同的故意如何认定。这里须先说明一点的是,有些参与共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自身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都利用了自身的职权,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只有其中一人利用了职权,则在实质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