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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优先
释义
    破产费用优先于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的特殊待遇,只能对特定财产行使,不参与集体清偿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需区分别除权标的物和破产财产。
    法律分析
    一、别除权和破产费用谁优先
    破产费用优先于别除权。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二、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
    结语
    破产费用优先于别除权,破产宣告后,别除人应向清算组提出请求,经审查同意后由清算组清偿债权。若别除权金额有争议,清算组应将款项单独存放。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若共有物设定担保,应先分割共有物,再行使别除权。别除权人需提供证明材料以请求受偿。别除权人可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后的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受偿。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只对特定财产行使。别除权不参与集体清偿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需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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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