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放时间:每月15日前(含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 一、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符合前两项条件的,可先申领失业金再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二、广州失业保险金申领途径: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统一入口、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gdhrss.gov.cn/gdggfw/index.shtml)、广东人社APP,以及微信小程序“粤省事”申领。 (2)若选择线下办理,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领。 三、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具体如下: 1、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缴费时间1至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2、失业人员在登记失业时,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期限为一个月;满一年以上的,超过一年的部分,每满六个月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