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法条参考: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六)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离休、退休的;(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出境定居的;(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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