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时,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要负责任的,被授权人对外是有代表公司的人员,要对自己从事的事项承担责任。如果从事的是授权行为,则只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超出授权范围则要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在公示期就发现的,取消该中标人资格。如果有推荐第二候选人的,可以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没有的,只能宣布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了。同时把情况汇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视情形是否要进行另外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