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修剪树木需要审批。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确需砍伐、修剪、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要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修剪、迁移和砍伐小区绿化树木,小区物业事先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迁移和砍伐,使树木损坏、死亡的,除了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补种。 因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的,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事前申请。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确需对树木进行修剪、移植、砍伐的,应充分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开工前应由树木权属单位在市行政审批局重点项目服务科窗口申报,填报申请表。 2.现场踏勘。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会同市住建局城市绿化养护科、市城市绿化管理处进行现场踏勘,拿出合理的方案,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行政审批许可证。 3.批后监管。申报单位取得行政审批许可证后,施工前主动联系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指导申请单位按审批数量、方案施工,并做好后期补植工作的督导落实。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