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合同要什么证件 |
释义 | 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需要备案的租赁合同莫过于房屋租赁合同了,房屋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是需要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会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此时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完成。 一、上海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撤销申请的申请材料: 1、《注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2、《房屋租赁凭证》: 申请人持有的《房屋租赁凭证》(凡属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无《房屋租赁凭证》的,需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如无法提供《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的需要出具遗失作废声明。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4、申请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 (1)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和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说明(2)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判(裁)决租赁合同解除或全部无效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房屋出租不登记的处罚 房屋出租不登记的在主管部门的限期内仍然不办理登记的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单位罚款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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