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转签有什么坏处 |
释义 | 工龄可能作废。在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无需解除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只需由总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用工主体由总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其余条件不变,合同期限仍维持原合同约定,这样就不会算是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今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待遇从总公司合同起算就可以了。至于法律条款,只有关于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规定,对于你说的情况尚未见到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能适用一般性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一)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二)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二、分公司对外签署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一定有效。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总公司是独立法人,所以分公司应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相反,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未取得总公司代理权,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或终止代理权的特殊情况,被限制后仍签订合同。善意的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有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知道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确;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终止或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未及时通知相对人了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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