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其宅基地不拥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虽然自己出全资建房,但重建后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因此,建成的房屋仍属于自己的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