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煤炭经营许可证已经取消,只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煤炭生产安全许可证。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2、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3、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4、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十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