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股权转让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2、股权转让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须中方控股的,外方不得控股。 3、股权转让后外方的持股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视同内资企业,成立不足十年的生产加工企业,若在此之前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须依法补税。 4、除非股权转让后变更为内资企业,否则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方的自然人。 一、外资企业怎么进行股权转让?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书》 2、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新的外方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在境外公证后经我国驻外(当地)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本人在中国境内,则提供护照原件核对,不必公证认证。中方投资者则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受让方的当地银行出具,其帐户余额最好不低于本次的转让额,表明有能力购买该股权。 4、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5、《股权转让协议》 6、《合资或合作合同》及《合同修正案》 7、《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8、《董事委派书》及《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 9、新任董事会成员或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未报批的股权转让怎么认定效力? 1、既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虽然尚缺少生效条件,但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约束力的,不能被随意的撤销或者解除。 2、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双方合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努力促成合同生效以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虽未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有关履行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报批义务。 3、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下有多种救济手段,包括股权转让方和外资企业消极履行报批义务时,受让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报批未通过的,受让方可要求退还转让款并按过错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售房方不按约定支付对价而导致无法履行报批时,转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