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 行政处罚办法 规定以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 (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 法律客观: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