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