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验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15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