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烟台医院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1、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不列入报销范围的: 1、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未填写《异地安置人员申报表》或未经审核批准的异地安置人员,其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其他情况。 综上所述,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