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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费出国留学法律法规(自费出国留学机构服务管理规定)
释义
    1.自费出国留学机构服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机构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那么关于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包含了些什么呢?下面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4、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5、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6、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2.请问: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8月24日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二)有熟悉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和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具体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具体是指中介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中介服务机构所要求具有的备用金,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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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废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5年11月10日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具体如下:
    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其余略
    4.自费留学要注意五大问题是什么
    要尽量选择质量比较有保证、办学声誉比较好的学校。
    应选择办学实力和水平被社会公认的学校,不要选择那些虽经所在国有关部门批准合法办学并能授予学位,但是其颁发的学历、学位却不被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机构承认或注册的学校。而对那些虽被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可,但办学质量和水平较低,其声誉不被社会各界所广泛认可的学校,也要格外慎重。
    要遵守留学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按入学通知手续确定的时间入学,按法规要求提供真实的学业证书、经济证明等材料。在国外留学期间遇到问题,应依法通过正常渠道予以反映和解决,要及时向中国驻外机构和中国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通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出国留学,除应选择经过资格认定的合法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外,还要核实和确认中介机构所办理的国外合作学校的实际办学资质、水平。 要注意签署能保护核心利益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建议使用或参考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另外,要注意挑选业务能力比较强、声誉比较好的留学中介。
    警惕两种欺骗性的非法留学中介活动。 第一种是通过手机或互联网发布留学信息从事非法留学中介活动。
    这种非法中介活动,起初大多只提出很低的报价,甚至号称免收中介费,以获取消费者的好感,但在操作过程中却步步加价,直到留学者无法抽身;第二种是借助外国机构,如大学、学院、教育集团、中心、基金会“驻某地办事处”或代理人,或者私自举办所谓的国际教育展等直接从事留学招生活动。 有的则以一份国外某机构精美的留学招生授权书来赢得人们信任。
    这些机构或个人并没有取得留学中介服务资格,不能直接从事留学招生活动。 要通过正规渠道全面了解国外情况,特别是国外学校情况。
    要重视留学主管部门发布的留学预警、国外学校名单等相关信息。 建议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5.我想了解一下留学国外的国家政策
    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为此,作如下规定。 1. 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2.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3.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
    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4.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 5. 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6.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包括由自费转为自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由国家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7.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国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门有关出国探亲的规定办理。 8.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有关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后学专业给予指导;出国后,原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应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关心他们在国外的生活和在国内的亲属。
    9.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均按照《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10.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本着学用一致,尊重本人志愿的原则安徘工作。
    属进修人员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安排工作的,由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科技干部局安排工作;属毕业研究生或大学专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按公费留学毕业研究生、大学生的分配办法办理。以上人员回国后的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均按同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11. 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均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所学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12. 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的业务骨干(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应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和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按隶属关系,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即属于自费出国留学,但按公费出国留学派出办法办理出国手续)办理。
    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在学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根据本人自愿,可以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办理,也可以按自费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 13. 在国外做研究生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转为自费公派留学入员,由我驻外使领馆颁发"国家派出留学人员证明",不变更护照和签证。
    14.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享受对方奖学金或取得对方资助,在出国时尚未收到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可由派出单位垫付出国旅杂费,本人回国后,按在国外的实际收支状况,酌情归还;由亲友提供资助的,其出国旅杂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15. 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二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
    工龄可按本规定第五条办法计算。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包括在国外留学期间由进修人员转为研究生的,其国内原享受的人民助学金或工资待遇,同国家派出的公费研究生一样对待。
    自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凡按期回国参加工作、回国旅费确有困难的,由原派出单位提供回国的国际旅费。 16. 为谋取自费出国留学而循私舞弊、伪造情况、利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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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3: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