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支部委员是支部委员会的成员,他在受支部委员会的委托向党小组传达布置工作时,是代表支部委员会的,在组织上他和党小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支部委员又是党支部的一名普通党员,应毫无例外地编入一个党小组参加党小组的活动,在党小组会上,只要他不是受支部委员会的委托向党小组传达布置工作,他的发言就只能代表个人意见,他和党小组的关系就是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在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时,支部委员也是一名普通党员,支部委员自己也应该把自己放在普通党员的地位,虚心接受党小组的批评监督,用自己的模范行动去带动小组的其他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