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就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5000元; 2、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征税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1、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10% 速算扣除数: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20% 速算扣除数:1410; 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25% 速算扣除数:2660;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30% 速算扣除数:441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35% 速算扣除数:7160;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 45% 速算扣除数:151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