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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余市船舶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释义
    一、新余市船舶登记资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
    (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6)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新余市船舶登记法律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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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