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特定的健康检查报告,但必须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过于模糊,保险公司不能要求投保人提供特定的健康检查报告。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进行的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的认定方法。 2.《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不必要的健康检查报告。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无关的证明或资料。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需要提供特定的健康检查报告,被保险人可以拒绝提供。同时,保险公司在要求健康检查报告时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不必要的检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