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录制者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传播录音录像制品需获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该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 法律分析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拓展延伸 录制者的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护措施 录制者的权利范围涵盖了他们在录制内容方面的各种权益。首先,录制者拥有对自己的录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音频、视频、影像等。他们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展示、复制、发行或修改自己的录制作品。此外,录制者还享有肖像权,即对自己的形象在录制作品中的使用有一定的控制权。为了保护录制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例如,侵犯录制者权利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设立了版权机构,以便录制者可以注册和管理他们的录制作品,进一步保护其权益。综上所述,录制者的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护措施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以确保他们的创作成果得到合法的尊重和保护。 结语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并具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制者还拥有肖像权,对自己的形象在录制作品中的使用有一定的控制权。为了保护录制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并设立了版权机构来管理和保护录制作品。这些权利范围和保护措施为录制者提供了合法的尊重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第十三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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