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权拒绝。 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如果妇女自身不愿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在内都不能强迫该妇女生育。当然,作为妻子,在行使自己生育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丈夫的生育权,不能因为自身原因而侵犯到丈夫个人的生育权。生育问题是夫妻之间的共同问题,双方应该妥善沟通,尽量达成夫妻双方的一致性的决定,否则,难以维系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若夫妻一方不想要孩子,双方应当对此进行协商,尊重对方的选择。妻子不生孩子不犯法。是否生育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任何人不得进行强迫,若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请求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