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乌鲁木齐市第一中学745分、乌鲁木齐市第四中学653分、乌鲁木齐市实验学校683分、乌鲁木齐市高级中学650分、乌鲁木齐市第八中学726.5分、乌鲁木齐市第十一中学673.5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中学700分、新疆实验中学663.5分、乌鲁木齐八一中学732.5分、乌鲁木齐市第十九中学681.5分、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中学627分、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三中学709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