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演绎作品如何保护 |
释义 | (一)非法演绎作品的界定 虽《著作权法》未明确出现“演绎作品”这词,但结合《著作权法》第12条可认为,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而按《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他人行使此条规定权利时,除第22条的特殊情形外,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若演绎作品违反了第 10、22条即构成非法演绎作品。据此,非法演绎作品的含义有三:第一,此作品为演绎作品,有独创性;第二,应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第三,勿须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二)国外有关非法演绎作品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争辩 侵权演绎作品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法学界存在两种声音:保护论和不保护论。 1.持保护论观点的理由 非法演绎作品虽是侵权作品,但也是侵权人的智力成果,有独创性,不能否认它的价值。若不对非法演绎作品加以保护,它再被第三者侵权,因这非法演绎作品的不被保护,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反变得合法,这无疑使得侵权行为越演愈烈,既不利于对演绎人的著作权的保护,更是对原著作权人的演绎权的再次侵害。现在社会存在着很多现象——原作品鲜有人知,非法演绎作品家喻户晓。从公共利益来看,优秀演绎作品会给社会带来多元化的文化,虽一定程度上侵害到个人利益,但却使公共利益上升。而对非法演绎作品进行保护,确是一个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手段,当然,原作者的个人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全。 2.持不保护论观点的理由 无论是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的非法演绎作品,还是虽没必要得到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原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的非法演绎作品,其本质都是侵权作品。基于“任何人都不得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基本原则,此种违法行为产生的权利当然不应受法律保护。再,不保护非法演绎作品是基于对原著作权人的演绎权的保障。若非法演绎作品公开发行,在市场上泛滥,此时不加以制止,反保护,那势必会侵害到原作者的精神和经济利益。若侵权行为受保护,则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涌现,无疑会给原作品和原作者带来双重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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