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员工、公司和社会的保障 |
释义 | 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及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三个规定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以及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中的具体运用,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制约。各相关机关应依法协助监察机关的工作。 法律分析 对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三个规定 司法,是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分别是: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对自查从宽,自查从严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是宽严相济政策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对政法队伍的关心、爱护与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结语 三个规定确保司法的独立公正,防止干预司法活动。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都受到规定的限制和监督,以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体现了对政法队伍的关心与信任,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干涉,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制约,确保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公正。各相关机关和单位应依法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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