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参保人参加当地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 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当地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 生育保险报销 。不过每个地区对于生育险的具体政策不同,大家还需要根据当地的一般水准来进行 生育险报销 。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 医疗费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 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 病假 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