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
释义 |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确定情况如下: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3、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一、破产抵押权优于税款吗 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申报债权,并等到债权确认后,进入变价分配阶段的时候,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如果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那债权人还得等待。重整成功,这须优先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重整不成,还是要转入破产清算,一样要抵押的价值优先清偿。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国家税收权,国家税收权只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但是,在抵押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税收的优先权将会升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二、多个债权人应当以什么顺序进行清偿? 多个债权人应该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 2、多个担保物权中,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 3、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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