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与小金库的关系 |
释义 | 私设小金库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国有单位属职务侵占,私营企业则另当别论。小金库资金来源多样,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服务和劳务收入、价外费用、集资捐赠、投资收益、回扣佣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协会会费等。此外,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出单位账外也属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 小金库一般是针对国有单位的,当然是违法的,但是,私设本身并不构成犯罪。私营企业,也另当别论,一般认为属于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话,是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资金来源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款项。 结语 私设小金库违法,但私设本身不构成犯罪。对于私营企业而言,情况另当别论,若数额较大,则可构成职务侵占罪。小金库资金来源多样,包括各项收入、服务和劳务收入、价外费用、集资、投资收益、回扣佣金等。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协会会费等也属于小金库资金来源。还有一些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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