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怎样 |
释义 | 产假期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则产假期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产假权益被侵害,怎么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保胎假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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