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部级劳模待遇新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40元。 (五)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企业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法律依据:《表彰奖励工作条例》第三条 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 (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动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对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已故人员,国务院可以追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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