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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关系
释义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从法律上看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以及聘用与受聘的关系。
    物业公司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业主委员会体现业主自治,二者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因此决定了两者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业主委员会是根据《管理规约》等约定授权,主要是代表业主们行驶权利,以及履行法定的义务。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努力工作或滥用职权、腐败、不作为的后果。业主委员会与本小区物业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但是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监督,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物业公司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受全体业主的委托为全体业主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资产和履行物业合同约定中的其他相关义务。当入住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可由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
    这里还要提到的是居委会,它是在业主进行罢免业委会成员、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等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种关心,而居委会在业委会、业主、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自己的权利,最多就是提出意见。这三者按照合同,各自做好自己的事情,对于自身的权利的,想放弃是可以的,但对于自身义务的,必须遵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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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0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