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拍卖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 公告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动员他自动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中应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即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开张贴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以及被执行人占有的房屋或土地附近。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结束执行程序;如果仍不履行义务的,即开始强制执行。 (二)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的情况记入笔录,交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占有的房屋内或者土地上存放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清单,交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由人民法院派人将这些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如果他们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固定资产包括哪些内容? 固定资产八大类包括的内容是: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二)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三)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 (六)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七)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 (八)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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