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证数量除以实际出生人数 乘以100%《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的医学证明文书。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能为人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生符码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