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兼职一般指非全日制用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校学生兼职属于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