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受理被告缺席的判决,但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判决不能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向法院起诉,无论下落不明的人离开时间长短,法院都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法律文件通过公告送达。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