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危房改造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农村危房改造手续如下: 1、农户自愿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低保证、贫困户证明)、农村房屋鉴定结论、审核审批材料、公示照片(含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信息)、房屋照片(危房照片、改造中照片、房屋竣工照片,每张照片必须有户主正面照)。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农户信息在村公示栏公示满7天后,无异议的以村委会名义上报镇(办)。 3、镇(办)审核:镇(办)实地调查,专题会议研究并经再次公示后,上报县建设主管部门。 4、县级审批:按照镇(办)上报申请危房改造农户名单,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后,确定补助对象,并公布名单。 5、资金发放县级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各镇(办),各镇(办)通过“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至农户手中。 6、实施危房改造重建。 法律依据: 《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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