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仲裁,对方当事人与仲裁员有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可以申请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3、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