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方法有什么 |
释义 |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一、虚构人物形象保护的条件。虚构人物形象除要具备著作权给予作品保护的最基本条件外,须具备以下特定要件: 1、人物形象的完整性。完整的人物形象由个性特性、情节和反应三方面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获得人物形象的专有保护。 2、人物形象的初创性。受保护的人物形象必须是作者首次构思创作而成。有在先人物形象的,在后人物形象就不能受保护。所以,民间传说中的人物、古现代英雄偶像或者真实人物的作品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再度使用。 3、人物形象的广泛传播性。传统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享有著作权,但是人物形象权并不随作品的完成而产生,并非所有的人物形象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广为人知、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形象才受保护。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知识结构、阅历及法律素养的不同,同样的事实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民意测验、民意调查及专家鉴定不失为审理案件有利的辅助手段,通过广大民众和专家的帮助确定它的广泛传播性。上述三要件是虚构人物形象受保护的必需要件,但确定人物形象侵权还要求有以下两个要件:1、实质性相似,即特有的外形、个性特征全部或主要被侵权行为所吸收。虚构人物形象有两个保护点:一是人物形象特有的外表形象;二是人物形象特有的姓名,包括名字与绰号。使用这两个保护点的任何一个都是侵权,都要受到法律制裁。2、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误以为侵权的企业、产品或作品与该人物形象有关联。 二、抄袭怎么界定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它侵犯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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